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全文来了!

发布时间: 2022-03-18

     近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的迫切需要。2019年、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2021年7月《湖北省消防条例》也进行了修订。2014年施行的《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49号)中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亟需修订。

(二)推动我市消防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和平时期承担各种急难险重任务的重要力量,队伍建设和稳定至关重要,需要通过修改明确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要求、待遇保障,从而推动我市消防队伍建设。

(三)应对我市消防管理新形势的现实需要。我市火灾防控面临新形势,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建筑发展迅猛,大体量、大跨度的建筑火灾防控难题不断增多,为应对我市消防新考验,解决消防技术、方法、装备、防控体系等建设滞后的问题,修订势在必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消防救援组织、队伍建设,消防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

《规定》如何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

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厘清了我市消防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站等消防安全组织,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等职责;

二是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的消防工作职责,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整的需要;

三是规定各部门间建立完善“警消联动”“消防水源维保联动”“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等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会商研判、协调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四是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新增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条款,明确由各级政府直接或授权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调查原因、总结教训、查清责任。

《规定》如何强化我市消防救援组织和队伍建设?

我市消防救援组织包括城市消防救援站、单位专职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含政府和单位)和微型消防站(含社区和重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组织建设,一是强化政府小型消防站建设,将政府微型消防站更名为政府小型消防站,进一步理顺了其建设程序;二是针对目前我市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占地规模大、面积广、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高的情况,新增了大规模商业综合体、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的生产加工企业、学校、物流园区等单位应当将原有微型消防站提档升级建设为单位小型消防站的条款,明确了其范围、职责和建设标准;三是新增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明确其保障机制;四是增加了街道、乡镇应当加强社区、村级志愿消防队的建设,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的内容;五是增加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消防救援力量的内容。

《规定》在火灾防控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一是规定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宣传培训等工作时,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鉴定和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技术服务;

二是明确了应当纳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单位范围和管理要求,鼓励单位运用消防物联网技术;

三是新增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要求的内容,对居民住宅区、老旧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进行了规定,并鼓励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

(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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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