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湖北省消防协会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于1986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是由湖北省境内从事消防业务的专业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消防协会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于1986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是由湖北省境内从事消防业务的专业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原则,团结广大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消防活动,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消防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二)开展省内外消防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消防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三)开展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新工艺。
(四)促进本会与会员之间的消防科技合作研发,增进会员、本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为会员开展消防技术咨询,培训消防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协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发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经省政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开展“湖北省消防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评比活动。
(八) 定期对会员需求和现状进行调研,提升本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FPA。
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北省境内从事消防业务的专业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原则,团结广大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消防活动,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消防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本会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6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二)开展省内外消防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消防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三)开展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新工艺。
(四)促进本会与会员之间的消防科技合作研发,增进会员、本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为会员开展消防技术咨询,培训消防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协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发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经省政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开展“湖北省消防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评比活动。
(八) 定期对会员需求和现状进行调研,提升本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消防业务的专业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以及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按要求积极撰写消防学术论文和参加消防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8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组织宣传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消防法规、规章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2、组织编写和出版消防科普读物,运用各种媒体传播消防知识;
3、组织开展与国家消防执业要求相适应的消防职业教育培训,引导和规范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建设;
4、组织开展消防科普活动,推广消防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消防技术讲座,组织消防论坛,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拓宽消防科普渠道。
1、按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对典型火灾案例开展技术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建设模拟火灾模型;
2、组织社会消防难点课题研究,对超规范标准工程组织专家开展性能化评估;
3、组织会员开展消防学术研究、交流、服务,适时组织消防学术论坛;
4、每年组织会员开展一次消防学术研讨,并通过科技类出版社编辑出版优秀论文集。
1、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为同行业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互动平台,反应会员诉求,规范市场行为;
2、组织开展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文明、工程施工知识竞赛和组织会员开展技术比武;
3、积极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协助管理部门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
4、适时组织会员单位召开施工现场会,推广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综合能力和工作水平。
5、组织开展消防工程技术讲座,从加强消防工程专业技术着手,提高工程质量。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规章;
2、组织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会员单位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提高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效益;
3、团结发动会员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维持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反对恶性竞争,倡导依法经营;
4、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产品质量创优,拓展消防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
5、适时发布国家相关部门对消防产品市场、销售、指导、价格等信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积极运用协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展览、商务、生产、销售、联络等服务;
7、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对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向市场曝光,清除害群之马。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规章;
2、组织从事消防工程检测、消防系统维护、消防产品修理的会员单位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提高服务质量;
3、团结发动会员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维持消防检测维护市场秩序,反对恶性竞争,倡导依法经营;
4、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适时发布检测维护信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发挥协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展示、商务推介等服务;
6、对无资质、或借资质进行消防工程、消防系统检测维护的行为,及时向市场曝光;对违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业,实名向管理部门投诉,清除害群之马。
7、指导和规范会员单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消防系统检测、消防系统维护保养、灭火器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适时开展专业研讨。
1、负责组织会员开展消防书法、绘画、影视创作活动;
2、负责组织会员开展消防书法、绘画、摄影展览和歌咏、演讲比赛;
3、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文化产品进会员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4、负责按照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工作部署,为消防官兵提供展示文化创作作品的平台。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69号
电 话:027-87269445
邮 编:430070
电子邮箱:841720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