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赋予乡镇部分消防执法权
发布时间:
2022-03-0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乡镇(街道)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交由乡镇(街道)实施:
(一)重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林业、商务、消防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处罚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实施后,由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处罚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由省委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商相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的行政处罚权,需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由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具体赋权清单及其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