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业主和使用单位应当这样履职,违者可罚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7-14 来源: 湖北省消防协会 作者: 湖北省消防协会

近日公布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明确从8月1日开始

未按照规定落实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违者

最高可罚款1万元

《规定》第七条指出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指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