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消防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推动消防工作和改进消防执法起到了巨大作用。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襄阳贯彻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引导我们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键词:消防法 消防工作 贯彻实施 探讨
我国一直重视消防立法工作,从1957年施行《消防监督条例》,到1984年颁布《消防条例》,再到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几度修订消防法。特别是自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消防法经历了10多年的锤炼洗礼,法律条款更加细腻,法律视角更加深邃,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规范了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了对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加大了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更加符合当前社会消防工作的实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襄阳贯彻实施情况
近几年来,襄阳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明显增强。
1.1深入推进消防责任体系建设
1.1.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坚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重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逐级明确责任目标,全程督导问效,定期检查考核。
1.1.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监管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求,并以市政府分部门整治火灾隐患为契机,推动13个行业主管部门建立“3+1”协作机制,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交流、信息互通等机制。
1.1.3落实单位自管责任。在全市开展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消防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1.2深入推进火灾防控能力建设
1.2.1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把全市划分成大、中、小三级网格,明确政府、公安、综治消防管理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工作格局,并建立部门联动、警种联勤工作机制。
1.2.2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难点和“乱点”,组织专人全方位、高频次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先后开展了“飓风行动”、“清剿火患”战役、十八大安保、“三查一促”等专项活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
1.2.3大力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市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采取“三快四落实”措施,“三快”,即:已挂牌的要尽快整改销案,新发现的要尽快挂牌督办,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尽快拿出有效措施。“四落实”,即:落实政府主导责任,落实部门主管责任,落实单位自改责任,落实媒体曝光责任。
1.3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财政落实消防经费逐年增长,为消防工作发展提供了较有力的财力保障,并决定三年投入4000万元推进全市消防装备提档升级,实现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的持续更新和优化。同时市、县两级政府按照“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大力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占地50亩的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正式批准立项,选址东津、占地179亩的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已出具红线图,先后对全市9座消防站进行新、改、扩建。此外,全市共新增消火栓231个。
1.4深入推进多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市政府采取5种模式(即依托移动警务平台建立消防执勤点,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依托企业专职消防队建立消防微型站,依托房地产开发商保安建立消防微型站,依托基层社区建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点)在城区新建23个微型消防执勤站点、在全市建立118个治安联防消防队,打造“两联两统”(联勤、联训,统一调度、统一考评)多元化消防力量,实现站点布局优化和灭火救援再快一步。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什么样式,什么方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总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因素导致在消防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2.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部门领导在思想上还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性;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心存侥幸和松懈思想;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力度不大,措施不够有力。
2.2存在行政干预过多过强的现实
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重经济利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甚至出现地方政府向外来投资者承诺可以缓办消防审批手续的事情。而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一旦查出问题,这些投资者便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实现经济价值的心理寻求“地方保护”,妨碍消防监督执法。还有一些往往通过“打招呼”、“会议决议”,或者干脆“直接命令”的形式干预、限制消防监督执法。
2.3致灾因素增长和消防安全隐患加剧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致灾因素增长,遗留的火灾风险也将进一步积累。以襄阳为例,新华市场、白鹤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全市较大的商品批发市场,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一时难以彻底消除。而且新的工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借招商引资政策的保护,有的商家在消防设施上偷工减料,滋生了大量新生的火灾隐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条款不合理
2.4.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与治安、安监、质监、建设、工商等部门有交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条款不完善,导致其他职能部门在消防职责不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理解和执行难免不会有“趋利避害”的选择,而且一旦出现事故就一昧追究消防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2.4.2部分条文描述比较含糊,容易引起争议。例如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具体符合哪些标准?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如何定义“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违规的内容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实施临时查封时,如何理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及时”?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种类繁多,损坏不同种类的器材或损坏多个消防器材,如何立案调查?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如何理解“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
2.4.3部分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警告的处罚。对于行政处分,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并不是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因此只有建议权,并没有真正实施处分的权利。再者用警告来督促其整改掉火灾隐患,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特别是“警告、处分”只适只适用于公务员身份的个人,造成有些单位对消防当成耳边风,根本未将消防安全责任放在心上,落到实处。
2.4.4部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偏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处五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罚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时,被检查单位通常都能立即改正并接受处理,但处理完后仍然有单位将安全出口锁闭,无法确保安全出口畅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无法安全疏散,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又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为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因为存在侥幸心理,有很多单位不愿主动到消防部门进行备案,避免检查,一旦发现了违法成本很高。
2.5消防警力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以襄阳为例,全市从事消防监督管理的现役干部共81人,支队列管火灾高危单位87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829家,公安派出所监管“十小场所”6619家,人均管理单位将近130家,消防监督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公安消防部队严重缺编,相对较少的人员又要承担灭火、防火两项重大职能,所以岗位人员变换比较频繁,而人员调动又常常跨越“司、政、后、防”各个部门,常常造成很多缺少消防监督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过简单培训就走上执法岗位,对消防技术规范掌握的不够,很容易造成不敢提问题,不敢较真的现象。
3.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几点建议
3.1进一步厘清消防工作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落实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构造“政府抓面、部门抓线、消防抓点”的社会化消防格局,推动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3.2对消防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近几年来发生了吉林长春市“6.3”、湖北襄阳“4.14”等重特大火灾,暴露出了制度不落实、监管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同时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很容易引发行政诉讼、复议以及赔偿等情况。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请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对策,形成审议报告,对部分消防法发文进行修改。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火灾预防条例,使法规能适时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3尽快完善、健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目前,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文的详细解释,建议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诸条款相配套且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澄清模糊认识,阐明各条款的实质,从源头、制度、权限上解决各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的现象,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消防执法实践。细则一方面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够具体的条款予以细化,另外一方面要增强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
3.4要将消防立法、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者结合起来
要将消防立法、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者结合起来。不应当仅仅依靠单纯的立法活动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要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这样才能有一套完整而规范合理的消防工作依据,这些规范中规定的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其中,消防行业标准可以根据立法要求来制定和实施,而群众则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了解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反过来,行业的发展又促使立法不断进行修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又不必进行新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保障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完善了法律法规依据,可谓一举两得,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消防工作,积极协调,形成高效的消防工作氛围。
4.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实施的根本目的是让每一名公民认识到消防违法行为及危害性,真正做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这就要求我们不断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动消防工作,筑牢社会“防火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07
[3]《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04
[4] 余黎.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大方面对比及浅析.中国消防在线.2009.01